
台北海洋科技大學 健康照顧社會工作系系學會
財務管理制度
105年10月24日 105學年度第一次社員大會制定通過
一、總則
第一條 本辦法台北海洋技術學院健康照顧社會工作系系學會以下稱知本會,由組織章程中第五章經費另外制定財務管理制度,使財務運用導向公開化、透明化、制度化之運作,以昭公信。
第二條 本會的日常活動不得向會員(包括自願繳費者)收取任何形式、任何名義的活動費用(門票、車票費等除外)。
二、經費來源和支出項目
第三條 來源項目:
一、自願會員繳交之會費。
二、各項學校學輔補助款或是學輔配合款經費。
三、機關團體及個人捐助。
四、其他。
第四條 支出項目:學生活動經費如有經費不足為自籌解決。
一、舉辦各項活動之支出及獎金。
二、本會運作之支出。
三、其它支出。
三、經費管理和使用
第五條 本會會長不得兼任財務負責人,本會財務長管理本會財務,財務長如實管理帳目,及時上報財務用度情況。
第六條 本會自成立之日起,即應建立經費收支帳目和社團內部的財務制度,並且做到帳、款分離,專人管理。
第七條本會經由本校出具公函向金融單位(含郵局)辦理開戶,戶名為「台北海洋技術學院健照學會加上現任會長姓名」。
第八條每屆系學會辦理交接後,即由新任會長辦理印鑑更換,私章由會長個人保管,存摺及本會圓戳由財務長保管。提款須有本會圓戳及會長蓋章,方得提領。
第九條 本會財務長每月月末向本社團內部理事會遞交一份詳細的財務收支表,經本會審查屬實會長簽字後,上報本會。
第十條 本會在舉辦活動前必須進行詳細經費預算,并制定一份書面經費預算,由簽字,經本會內會長同意後方可進行活動。活動結束後活動總結必須附帶詳細清楚地經費使用情況且由和會長共同簽字。
第十一條 本會的帳目必須定時、如實向各社團會員公布。並隨時接受會員監督。
第十二條 本會不得有動用公款、處分公有財物或投資以利個人之行為。違背前項規定者將依民法無因管理或侵權行為之規定請求返還。
四、經費監督
第十三條 本會經費監督由本系各班班代組成經費監督小組負責監督。
第十四條 本會將於每學期末向外公布學期財務狀況。
五、違規處理
第十五條 對嚴重存在財務問題,一經檢舉發現,給予以下處理:
一、立即調查,並停止系學會各項活動運作。
二、監督小組應立即開小組會議。
三、如財務問題屬實將罷免系學會,並立即進行改選會議。
六、附 則
第十六條 財務制度必須以本制度為指導,但可以有自己的特殊規定。
第十七條 本制度的最終解釋本會,社員大會每位社員有權根據實際情況進行修改。
第十八條 本辦法經社員大會審議決定,系務會議通過,由本會公布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