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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海洋科技大學健康照顧社會工作系學會組織章程

102年9月23日102學年度第一學期期初大會制定通過

105年2月22日 104學年度第二學期期初大會修訂通過

105年6月21日 104學年度第二學期期末大會修訂通過

105年10月24日 105學年度第一學期期中大會修訂通過

106年04月12日 105學年度第二學期期中大會修訂通過

106年08月01日 106學年度第一學期期初大會修訂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章程根據台北海洋科技大學學生社團輔導辦法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會定名為「台北海洋科技大學健康照顧社會工作系系學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三條 本會宗旨為:發展及推廣健康照顧及社會工作活動,提高同學對健康照顧及社會工作之興趣,以培養同學自治能力,健全學生社團活動,樹立優良系風為宗旨。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凡本校健康照顧社會工作系之學生為本會之當然會員。

第五條 申請加入本會之手續:

一、填寫會員個人基本資料。

二、無強制繳交會費,採志願制繳交會費500元整。

三、繳交照片一張。

第六條 本會會員之權利:

一、選舉、被選舉為幹部之權利。

二、享有本會所舉辦各節日活動之參加權(各項活動僅酌收材料費)。

三、享有本會書籍借用權與器材之使用(器材不得借出)。

第七條 本會會員之義務:

一、凡本會會員需遵守本章之決議,並參與本會之各項活動與比賽。

二、凡本會會員有參與會員大會之義務。

三、對本會會員及器材等設施,應善盡保管與清潔維護之義務。

第八條 會員若有違反法令,校規、章程、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或其他不正當行為,以致妨害本會團名譽時,經由大會決議得以除名。

第九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述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但不得要求退還會費。

 

第三章 組織

第十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決議機構,幹部會議為執行機關。

第十一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議決本章程之成立及變更。

二、會長及幹部之選舉與罷免。

三、幹部會議之監督。

四、議決會員除名處分案。

五、學期工作計畫諮詢及預算及決算。

六、議決本會之解散。

第十二條 會長之產生:

一、會長、副會長經提名,由會員大會公開選舉,任期為一學年。

二、會長、副會長選舉,如僅一人競選,應經全體會員三分之一以上同意。

三、會長之罷免,應有全體會員二分之一以上連署,以特別決議表決之。

四、正副會長選舉為五月底,六月為交接期程並於學期結束前辦理交接大會,七月三十一日交接。

第十三條 本會幹部之組織採內閣制,會長下設置活動企劃、公關、會計、文書等各組幹部乙名,由會長、副會長共同選出。

 

第四章 工作職掌

第十四條 會長之職責:

一、會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管理會務,管理並督導全會各項工作。

二、會長為會員大會召集人及主席,如暫時不能行使職權時,由副會長代為行使職權,如永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副會長繼任。

三、批示各組提出之企劃案,有提案及否決之權利。並協調各組長執行各項活動。

四、與學校建立良好溝通管道,隨時向指導老師報告會內重大事項或臨時狀況。

五、於期末協調各組並擬訂下年度活動計劃書。

六、召開期初、期末會員大會議及臨時會議。

七、對內主持會務,對外代表本會。

第十五條 副會長之職責:

一、協助會長上述所有事項及會團內、外協調事務。

二、會長不克職行會務時得代理其職務。

三、代為傳達會員意見,以協助會團活動推行。

第十六條  秘書文書長之職責:

一、密切與會長、副會長聯繫討論社內一切事務。

二、代為傳達會員意見,以協助會團活動推行。

三、負責掌管監督及協調各活動執行者完成分配之工作。

四、處理公文及文書處理等事宜。

五、負責本會文書檔案、電腦檔案、網路軟體設定及製作。

第十七條 活動部之職責:

一、負責會內活動籌辦、企劃、執行、流程安排等事項。

二、處理協調一切活動事務。

三、負責監督保管活動器材之管理及維護。

第十八條 公關部之職責:

一、協助活動相關宣傳事宜,以達宣傳之目的並掌握各項新資訊,提供活動部參考。

二、製作會團活動之攝影記錄。

三、負責校內、外聯絡及交流一切事務。

四、負責洽借各項會議及活動之場地。

第十九條 財務部之職責:

(財務部分為出納及會計,出納及會計為二人擔任,不得同一人,本會出納由會長擔任,會計由財務長擔任)

一、負責核對、記帳、編表以及每學期帳目之公告。

二、負責點收會團會費、本會經費之收支以及財產之保管。

四、財務之收支必須以收支單據為準,並註明學校統編。

五、帳目務求詳盡並隨時準備接受查核。

第二十條  器材機動部之職責:

一、分配當天活動閒置人員給各單位,視情況調動人力。

二、任何活動期間待命,掌握現場狀況隨時支援。

三、平常活動事前準備分派閒置人力給各單位。

第二十一條 產物保管

一、財產租借

1.本會之器材設備可分為消耗性物品(包含文具用品、清潔用品…等)以及非消耗性物品(包含廣播用具、運動用品、各組活動檔案…等),放置於本校謙禧樓一樓本會辦公室,並備有清冊詳細記載財務的數量以及規格。

2.使用或借用本學會之器材設備者,需填寫「健照系系學會財產借用單」,以示負責。

3.本系學會財產租借出去後若有損壞,人為因素損壞依報價金額二分之一賠償,非人為因素損壞依報價金額四分之一賠償。

二、財產保管

1.本會財產保管,依據本會訂定之組織章程,由器材機動組負責來保管及記錄清點。

2.器材設備等財物分別放置於本校謙禧樓一樓本會辦公室,謙禧樓一樓本會辦公室鑰匙交由會長與副會長保管。

3.每學年會清點一次研究大樓一樓空間器材設備。

第五章 經費

第二十二條 本會之經費支出需經過承辦人提出,會計同意,會長核准,始可動用;各項支出需填寫經費申請領單,並附收據依一定程序之請領核銷。

第二十三條 詳實登載一切經費之收支,並於學期末經會長核後公佈。

第六章 會議

第二十四條 會員大會由會長召開,每學期至少一次。

第二十五條 全體會員十分之一以上連署請求,表明會議目的及召開理由,會長應即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第二十六條 會員大會召開之決議,應有全體會員三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會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之,始可成立。

第二十七條 變更章程或解散會團之決議,應有全體會員三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會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之,始可成立。變更章程涉及本會之目的與性質時,應先經學生事務處許可。

第二十八條 各項會議應作成記錄,經指導老師簽署後建檔存查。

 

第七章 期末交接

第二十九條 新舊任會長級幹部交接時,應將會費、器材清冊、會印章、及檔案交接清楚,並應將未完成之工作向下任幹部交待清楚,以便繼續辦理。

第三十條 本會資料包括:器材、檔案、帳簿單據、活動攝影及相本應加注意保管,交接時列入移交,以傳承本會之制度。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會團指導老師需為本校現任教職員,可由學校委任或會團自行聘請;另外聘專業教練。

第三十二條 本章程經由會員大會通過,學生事務處核定,公佈後施行,修正時亦同;如有未盡事程,悉依學校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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